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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河北一***患者住院期间怀孕,医院称自己没多大责任?
先简单回顾下事情经过:
2020年4月,小海的妻子小雨(化名)因患有精神疾病住进了河北魏县精神康复医院,这家医院实行封闭管理,一般不让见家属。三个月后,因无力治疗,小雨出院。不久被查出怀孕50天,随后,魏县精神康复医院的一名男护工郭某表示他此前和小雨发生了关系。对此,该院副院长表示,医院扣发了郭某的工资,并对其予以辞退。但他认为,这属于郭某个人道德问题,医院没有多大责任。
家子说法:
这事儿闹的,护工高概率已经构成了***罪,如果构成***罪,那医院就很难说没有责任了。
下面我从法律角度做下分析:
这个事情里,男护工说自己和女***人之间是自愿的,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男护工说的是真的,另一种可能是男护工说了慌。
如果是说谎,那没什么可说的,男护工必然构成***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是真话,双方是自愿的,男护工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吗?
并不一定。
我们都知道,***罪是指男方违背妇女的意愿,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要取决于多个方面。
首先,要看男护工到底有没有责任?
题目当中很明确地表示了这名患者是一个***的患者,既然是***,她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所以这个时候如果别人与她***,她是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儿,不了解这个后果,完全没有反抗能力的。所以这种情况下,男方很有可能构成***罪。除非他能够有证据证明这个***患者是那种间歇性的,一阵清醒一阵糊涂,而且***的时候是非常清醒的,但是这种概率和举证难度是相当大的。
其次,如果男方构成了***罪,那么医院对此有没有责任呢?
这个要看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看这个护工跟医院有没有相互管理的关系?如果这个护工是医院的员工,或者是医院来管理的,那么出现这样的问题,医院肯定是难辞其咎的。
第二个就是要看这个医院是否是由护士来进行管理的?因为有的***患者是不让家属进行看护的,如果是属于这种情况,那么医院如果存在疏忽管理的情况,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河北邯郸魏县***康复医院的这起***发生在8月份,至今已经3个月。简单地说,就是农民小海花费高价娶了今年23岁的具有轻度精神分裂的农民小雨,两人结婚后今年4月小雨被送往魏县***康复医院接受封闭治疗。而在治疗期间,31岁的护工郭某与小雨发生了性行为并致使女方怀孕。女方今年7月份出院后,被家属发现异常并于8月份开始***。
首先,从女方家属对媒体的表述来看,***过程是艰难的,医院表示自己没有责任,只是辞退了护工;医疗管理机构表示进行条街,迟迟没有结果;公安机关虽然进行了侦查,但是否定性***仍缺乏有效证据。
第二,令人欣慰的是,目前该***已经得到了有效推进,若***鉴定机构河北医科大学证实女方属于***发病期间,则犯罪嫌疑人将得到相应惩罚,***医院也表示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一些律师在本次***中通过对公安机关行为的解释强调了女患者的性自***利,认为女患者在治疗期间有些时候是有性识别能力的,因而不应盲目定性***行为。比如,北京市某隆律师事务所从事婚姻家事业务的刘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没有按照过去“一刀切”的做法,即只要与***患者发生性行为,另一方往往构成***罪,而是在患者的人身保护和性自***之间求取平衡。
***患者小雨住院期间怀孕,导致其怀孕的是医院的男护工郭某。事发后医院称此事是郭某的个人行为,医院无则。而郭某则称,双方是“自愿”***。
郭某坦言小雨肚子中的孩子是自己的,正是因为他和小雨发生了性关系,导致小雨怀孕。
但是小雨是别人的合法妻子,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郭某都有错。
而郭某是属于魏县精神康复医院的职工,也就是说郭某和魏县精神康复医院是属于雇佣关系,从法律上讲,魏县精神康复医院有连带责任。
如果小雨的丈夫小海提***讼,可以同时***郭某和魏县精神康复医院。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关系,就是小雨是属于该院的在医病人,医院在接收小雨治疗期间,就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小雨的相关合法权益。
***设小雨不是在医病人,那么她和郭某的行为则属于院方所说“属于郭某个人道德问题”,医院就没有任何责任。
小雨是***人,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小雨和郭某在发生***关系的时候,小雨的精神是否正常。
如果小雨在和郭某***前后,属于不能完全辨识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那么郭某则涉嫌***罪。
***罪除了常说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更准确的定义则是,只要有证据证明违反了妇女的意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可认定为***。
本想去***医院治病,结果治疗结束出来后发现怀孕了,这种“神剧情”估计电影也不敢拍。
***起因
2020年的4月,河北某男子的妻子因患有精神疾病住进了当地的一家精神康复医院治疗。由于属于精神疾病治疗,医院要求进行封闭式的管理,不让家属陪同。三个月以后,女子出院回家,结果家人却发现她怀有身孕。
怀孕原因是医院护工所为
在该女子家属到医院调查讨要说法后,医院的一名男性护工表示自己此前和这位女子发生了***关系。
但男护工表示,自己和该女子***属于双方自愿行为,没有女子家属口中所言的“***行为”。
***还是自愿
在此前的报道中,医院认为该患者在与护工***的时候已经属于治疗后期,精神状态恢复正常,属于“你情我愿的行为”。
但这个事情最大的关键就在于女子属于精神疾病患者,在法律的定义上属于没有性保护能力的人群,所以男护工表示的双方自愿的言辞我认为是站不住脚的。
按照法律规定,明知对方属于精神疾病患者,还与其***,那不管是否属于自愿,都可以定性为“***罪”。
医院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尽管在事发后,医院表示已经辞退该男性护工且扣发工资,但依旧认为此事跟医院没有太多关系,属于护工个人道德问题。
我认为这种“跟自己没有关系”的手法是完全不负责任的。首先,在***罪名成立的情况下,医院作为男护工的雇主,且案件发生在医院内,医院难逃其咎;其次,作为精神疾病类医院,平时应该有“安全照看患者”的规章制度,对于与精神疾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更是绝对禁止的,结果该医院的护工还做出此事,那医院就绝对有监管教育不到位的责任。
结语
当地警方目前已经介入此事调查,且警方陪同该女子到石家庄市进行精神鉴定,最终结果将在一个月后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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