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境外旅游税收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境外旅游税收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出口企业,向境外汇海运费6万美元是否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9号)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因此,如果纳税人并非直接从境外的服务接受方,而是从服务接受方的代理人处收取服务价款不符合免征的条件。
境外个人股权交易要纳税吗?
境外个人股权交易在股权所在地已经纳过税了。根据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在国外已经纳过税的,在国内可以抵免。简单的讲,如果国外税率比国内高,在国内就不用交了。如果国外的税率比国内低,在国内需要补交税率差的税款。
关于纳税人从境外取得所得,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收入总额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上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地税机关提醒相关纳税人及时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一、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什么?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具体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 上述减除费用,是指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的扣除标准,人们常说的“月收入3500元以上才要缴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指的就是这个。附加减除费用主要适用于外籍个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中方员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是3500元,而外籍员工则是扣除4800元(3500+1300=4800)。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五)财产租赁所得: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上述“所得”的统计口径,均为纳税人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所得,而不论所取得的是所属何时的所得,如补发往年、预发下年等。往年预发当年、以后年度补发当年等收入,均不计入当年所得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境外旅游税收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境外旅游税收问题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